語言中出現名詞時,是要用來指涉(refer)周遭的人事物。前面加上不定冠詞 a 或定冠詞 the,則是用來提示「對方是否知道指涉的對象」這件事。
簡單來說,a 跟 the 的功能在於傳達說話者每次使用名詞時所指的對象,究竟只是某類的東西(a kind),還是一個明確的個體(a token)?若是明確的個體,究竟是對方知道的那一個(known to the hearer),還是對方沒見過也不熟悉的(unknown to the hearer)?英文要求名詞前面要加上冠詞的標記,目的在於提示指涉的對象,因為使用名詞時有四種可能的指涉類型:
(1) 某類東西,我不知你也不知是哪一個
→ I want to buy a car.
→想買一輛車,你我都不知道是哪一輛
(2) 某個東西,我之但你不知是哪一個
→ I bought a car.
→ 我買了一輛車,但你不知道是哪一輛
(3)明確的那個東西,我知你也知的那一輛
→ I bought the car.
→ 我買了那輛你知道的車
(4) 明確的一個東西,藉由我的限定說明,你好像也知道是哪一輛
→ I want to buy the car I saw yesterday.
由此可見,名詞前標記 a 或 the,最關鍵的考量應是:名詞所指涉的物件對聽者來說是否可以辨識(identifiable),是否可以明確認定是哪一個(definite)。如果是「我知你也知」(identifiable to the hearer),就用 the 來標記,如果是「我知你不知」(non-identifiable to the hearer),就用 a。
在三種情況下,我們可以認定對方會知道指涉對象:
(1) 同處的時空環境(Shared situation)
處在同一個情境當中的人,因為有一個共同的參照,因此恨容易明白彼此所指稱的人、事、時、地、物。假設你和朋友在同一間教室裡,你跟他說 Look at the desk,對方應該能立即明白你指的是哪一張椅子。
(2)共享的言談對話(Shared discourse)
當我們闡述一件事情的時候,剛開始聽者對內容一無所知,必須先把指涉對象建立起來,所以第一次介紹人物都使用 a,之後才用 the 或代名詞指稱。
(3)共同的背景知識(Shared background Knowledge)
「背景知識」可大可小。可能是處於相同社會文化中的人,擁有對「環境」的共同認識,例如我們都知道 the sun 指的是太陽系的這顆太陽;當你說 the movie ,昨天跟你一起看電影的人,也會知道你在講哪一部電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