名詞前加上 a 或 the,用意是要「提示」聽者名詞所指的個體究竟是哪一個。但當名詞的出現並非為了指涉個體,意即「無指定個體」,或是聽者無須辨明指涉對象時,意即「無須指認個體」,也就沒有必要「提示」了。以下為兩種常見「無個體指涉」的情況:
(1) 用複數名詞表示「無須辨明個體」:泛指類型、群體或種類,單獨個體並不重要。
例如:I see dogs there. → 一群狗,不須細究是哪些狗
(2) 用不可數名詞表示「無須個體化」:無法指涉單獨個體,亦泛指類型。
例如:I eat rice. I like brown rice. → 這種類型的米
然而,帶不帶 the 標記是要看有沒有指涉個體之意圖。複數或不可數名詞也可以用於指涉個體,關鍵是要看使用這個名詞的「目的」何在。若溝通目的為說清楚「哪個」或「哪些」,名詞前面仍要加上冠詞:
I see the dogs there. → 你知道的那一群狗
I'm eating the rice you bought yesterday. → 你昨天買的這包米